庆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庆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环县畜牧兽医局,局属有关单位,局机关有关科室:
为了规范市级农业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工作,提高服务效能,我局结合实际,制订了《庆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暂行)》,并经市农业农村局局务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庆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暂行)
庆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暂行)
为贯彻落实全省推进网上政务服务提质提标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全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行政许可的行使层级、审批权限
(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1.行使层级:市级
2.审批权限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由市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1.行使层级:省级、市级、县级
2.审批权限
省级审批:用种地涉及跨市(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级审批:用种地涉及所在市跨县(区)的,由市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区)级审批:用种地在县(区)管辖范围内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水域滩涂养殖证审核
1.行使层级:省级、市级、县级
2.审批权限
省级审批:使用水域滩涂涉及跨市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市级审批:使用水域滩涂涉及所在市跨县(区)的,由市级人民政府审批;
县(区)级审批:使用水域滩涂属于县(区)管辖范围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1.行使层级:市级
2.审批权限
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由市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1.行使层级:省级、市级、县级
2.审批权限
省级审批:申请原种场、祖代场、父母代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区)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市级审批:申请其他种畜禽场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区)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区)级审批:申请种蛋孵化或者畜种改良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区)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1.行使层级:省级、市级
2.审批权限
省级审批:1.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2.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以上两款规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市级审批: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市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实施范围、条件和办理流程(市级)
(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1.设定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2021年6月25日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 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2.申请条件 根据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甘肃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申请条件和验收程序》,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申请材料 根据《甘肃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申请条件和验收程序》,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畜禽定点屠宰厂的申请报告(由相关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文件转报)
(二)甘肃省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申请审批表
(三)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证明
(四)符合规定条件的水源证明
(五)屠宰企业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有效期内)
(六)屠宰企业厂区地理方位图
(七)屠宰企业厂区平面图
(八)屠宰企业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
(九)屠宰技术人员、检疫人员、检验人员、管理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
(十)屠宰技术人员、检疫人员、检验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1年内开具)
(十一)屠宰技术人员、检疫人员、检验人员、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
(十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十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五)主要生产设备清单
(十六)主要检验设备清单
(十七)企业主要管理制度和关键岗位操作规程文本
(十八)屠宰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保证明
4.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6.责任科室 市农业农村局畜牧渔政科
7.责任单位 市畜牧兽医总站
8.办理流程
(1)受理:由市政府政务服务大厅市农业农村局窗口负责(1个工作日)。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办理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初审。初审未通过的,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退回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原因;初审通过的,由窗口工作人员予以受理,转交局执法与质量监管科登记后并送办公室按程序处理,批转市畜牧兽医总站办理。
(2)审查:由局畜牧渔政管理科、市畜牧兽医总站负责(8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复审:由市畜牧兽医总站负责。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甘肃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复审申请材料。复审不通过的,出具书面意见返回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反馈申请人;复审通过的,由市畜牧兽医总站上报省畜牧兽医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由市畜牧兽医总站负责。省畜牧兽医局审查下发批复。批复不同意的,出具书面意见书送回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反馈申请人;批复同意的,由市畜牧兽医总站组织技术专家进行现场验收。
现场验收:由市畜牧兽医总站负责。验收不通过的,出具纸质整改意见书送回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反馈申请人;验收通过的,出具审查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畜牧渔政管理科审查。
行政科室审查:由局畜牧渔政管理科负责。审查不通过的,出具书面意见书返回市畜牧兽医总站,市畜牧兽医总站送达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反馈申请人;审查通过的,提出审查意见汇报市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
(3)审核: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2个工作日)。局分管领导提出审核意见,经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由局主要领导审签上报市政府审批。
(4)审批:由庆阳市人民政府审批(4个工作日)。
(5)制证:由市畜牧兽医总站负责(即办)。根据市政府审批决定和省畜牧兽医局发放的定点屠宰代码,制作定点屠宰证和标志牌。
(6)公示:落实行政许可公示制度。责任单位和科室在行政许可作出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及时向执法与质量监管科报送行政许可信息,并在“信用甘肃”、“庆阳市农业信息网”进行公示。
(7)送达:由市政务服务大厅市农业农村局窗口负责(即办)。市畜牧兽医总站工作人员将定点屠宰证和标志牌送交局执法与质量监管科,由窗口工作人员电话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或者经申请人同意通过EMS邮寄到指定地址。
8.审查监督与责任追究
坚持依法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认真落实限时办结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加强行政许可事项审批事后监管。
(1)审查监督责任。按照“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市畜牧兽医总站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现场勘验的真实性和事项是否符合办理要求负责,严格依法审核申请资料、现场勘验资料。加强办件工作人员管理,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办理过程的违法行为,对工作不负责任、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2)审批监管责任。执法与质量监管科协调督促责任单位落实行政审批事项的窗口受理、审查、审核、送达等各环节的责任,依法履行法制审核职责,确保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全过程合法合规。
(3)事后监管责任。按照“谁管理、谁监管”的原则,市畜牧兽医总站要履行生猪等畜禽屠宰行业监管职责,牵头协调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组织开展行政许可事项事后监管,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或依法予以注销,对严重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二)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1.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三条规定: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申请条件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
3.申请材料
(一)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种子申请表
(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使用该批种子所在地政府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需要使用该批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证明材料
4.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结时限 8个工作日
6.责任科室 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科
7.责任单位 市种子管理站
8.办理流程
(1)受理:由市政府政务服务大厅市农业农村局窗口负责(1个工作日)。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办理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初审。初审未通过的,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退回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原因;初审通过的,由窗口工作人员予以受理,转交局执法与质量监管科登记后并送办公室按程序处理,批转市种子管理站办理。
(2)审查:由局种植业管理科、市种子管理站负责(2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复审:由市种子管理站负责。根据《种子法》有关规定,复审申请材料。复审不通过的,出具书面意见书返回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反馈申请人;复审通过的,作出审查意见并提交局种植业管理科。
行政科室审查:由局种植业管理科负责。审查不通过的,出具书面意见书返回市种子管理站,市种子管理站送达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反馈申请人;审查通过的,提出审查意见汇报市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
(3)审核: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2个工作日)。由局分管领导提出审核意见,经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由局主要领导审签上报市政府审批。
(4)审批:由庆阳市人民政府审批(3个工作日)。
(5)办理审批文件:由局种植业管理科负责(即办)。局种植业管理科办理核准审批文件。
(6)公示:落实行政许可公示制度,责任单位和科室在行政许可作出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及时向执法与质量监管科报送行政许可信息,并在“信用甘肃”、“庆阳市农业信息网”进行公示。
(7)送达:由市政务服务大厅市农业农村局窗口负责(即办)。市种子站工作人员将审批文件送交局执法与质量监管科,由窗口工作人员电话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或者经申请人同意通过EMS邮寄到指定地址。
9.监督监管与责任追究
坚持依法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认真落实限时办结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加强行政许可事项审批事后监管。
(1)审查监督责任。按照“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市种子站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现场勘验的真实性和事项是否符合办理要求负责,加强办件工作人员管理,对工作不负责任、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种植业管理科承担行政许可事项审核责任,严格依法审核申请资料、现场勘验资料,加强对责任单位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办理过程的违法行为。
(2)审批监管责任。执法与质量监管科协调督促责任单位和科室落实行政审批事项的窗口受理、审查、审核、送达等各环节的责任,依法履行法制审核职责,确保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全过程合法合规。
(3)事后监管责任。按照“谁管理、谁监管”的原则,种植业管理科要履行农作物种子行业监管职责,牵头协调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市种子站组织开展行政许可事项事后监管,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或依法予以注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变更或延续等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三)水域滩涂养殖证审核
1.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2.申请条件 根据《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该符合:
(一)水域、滩涂依法可以用于养殖生产;
(二)证明材料要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3.申请材料 根据《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养殖证申请表
(二)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养殖水域、滩涂使用权或所有权权属证明(承包合同、方案等)
4.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6.责任科室 市农业农村局畜牧渔政管理科
7.责任单位 市水产工作站
8.办理流程
(1)受理:由市政务服务大厅市农业农村局窗口负责(1个工作日)。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办理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初审。初审未通过的,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退回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原因;初审通过的,由窗口工作人员予以受理,转交局执法与质量监管科登记后并送办公室按程序处理,批转市水产工作站办理。
(2)复审审查:由局畜牧渔政管理科、市水产工作站负责(3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复审:由市水产工作站负责。根据《渔业法》《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复审申请材料。复审不通过的,出具纸质整改意见返回至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反馈申请人;复审通过的,由市水产工作站组织技术专家进行现场勘验核查。
现场核查:由市水产工作站负责。现场核查未通过的,出具书面反馈意见返回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反馈至申请人;现场核查通过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提交局畜牧渔政管理科审核。
行政科室审查:由局畜牧渔政管理科负责。审查不通过的,出具纸质整改意见书返回市水产工作站,由市水产工作站返回至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反馈申请人;审查通过的,局畜牧渔政管理科作出审查意见,汇报市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
(3)审核:市农业农村局负责(2个工作日)。由局分管领导提出审核意见,经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由局主要领导审签上报市政府审批。
(4)审批:由市人民政府审批(4个工作日)。
(5)制证:由市水产工作站负责(即办)。根据市政府审批决定,办理许可证件。
(6)公示:落实行政许可公示制度。责任单位和科室在行政许可作出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及时向执法与质量监管科报送行政许可信息,并在“信用甘肃”、“庆阳市农业信息网”进行公示。
(7)送达:由市政府政务服务大厅市农业农村局窗口负责(即办)。市水产工作站工作人员将许可证件送交局执法与质量监管科,由窗口工作人员电话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或者经申请人同意通过EMS邮寄到指定地址。
9.监督监管与责任追究
坚持依法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认真落实限时办结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加强行政许可事项审批事后监管。
(1)审查监督责任。按照“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市水产站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现场勘验的真实性和事项是否符合办理要求负责,加强办件工作人员管理,对工作不负责任、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畜牧渔政管理科承担行政许可事项审核责任,严格依法审核申请资料、现场勘验资料,加强对责任单位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办理过程的违法行为。
(2)审批监管责任。执法与质量监管科协调督促责任单位和科室落实行政审批事项的窗口受理、审查、审核、送达等各环节的责任,依法履行法制审核职责,确保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全过程合法合规。
(3)事后监管责任。按照“谁管理、谁监管”的原则,畜牧渔政管理科要履行渔业行业监管职责,牵头协调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市水产工作站组织开展行政许可事项事后监管,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或依法予以注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变更或延续等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四)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1.设定依据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0年10月31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野生动物保护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及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市(州)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2.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经营利用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出售、收购、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或稳定;
(二)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
(三)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3.申请材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
(二)单位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
(三)资金证明
(四)场地证明
(五)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六)物种来源证明
4.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6.责任科室 市农业农村局畜牧渔政管理科
7.责任单位 市水产工作站
8.办理流程
(1)受理:由市政府政务服务大厅市农业农村局窗口负责(1个工作日)。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办理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初审。初审未通过的,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退回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原因;初审通过的,由窗口工作人员予以受理,转交局执法与质量监管科登记并送办公室按程序处理,批转市水产工作站办理。
(2)复审审核:由局畜牧渔政管理科、市水产工作站负责(5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审查:由市水产工作站负责。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复审申请材料。复审不通过的,出具纸质整改意见返回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反馈申请人;复审通过的,由市水产工作站组织技术专家进行现场勘验核查。
现场核查:由市水产工作站负责。现场核查未通过的,出具书面反馈意见返回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反馈至申请人;现场核查通过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经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提交局畜牧渔政管理科审核。
行政科室审核:由局畜牧渔政管理科负责。审核不通过的,出具纸质整改意见书返回市水产工作站,由市水产工作站返回至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反馈申请人;审核通过的,局畜牧渔政管理科作出审核意见,汇报市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
(3)审批:市农业农村局审批(4个工作日)。由局分管领导提出审批意见,经局务会议研究或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局主要领导签批。
(4)制证:由市水产工作站负责(即办)。根据市农业农村局的审批意见,制作许可证件。
(5)公示:落实行政许可公示制度。责任单位和科室在行政许可作出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及时向执法与质量监管科报送行政许可信息,并在“信用甘肃”、“庆阳市农业信息网”进行公示。
(6)送达:由市政府政务服务大厅市农业农村局窗口负责(即办)。市水产工作站工作人员将许可证件送交局执法与质量监管科,由窗口工作人员电话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或者经申请人同意通过EMS邮寄到指定地址。
9.监督监管与责任追究
坚持依法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认真落实限时办结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加强行政许可事项审批事后监管。
(1)审查监督责任。按照“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市水产站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现场勘验的真实性和事项是否符合办理要求负责,加强办件工作人员管理,对工作不负责任、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畜牧渔政管理科承担行政许可事项审核责任,严格依法审核申请资料、现场勘验资料,加强对责任单位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办理过程的违法行为。
(2)审批监管责任。执法与质量监管科协调督促责任单位和科室落实行政审批事项的窗口受理、审查、审核、送达等各环节的责任,依法履行法制审核职责,确保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全过程合法合规。
(3)事后监管责任。按照“谁管理、谁监管”的原则,畜牧渔政管理科要履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行业监管职责,牵头协调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市水产工作站组织开展行政许可事项事后监管,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或依法予以注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变更或延续等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五)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1.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甘肃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发布,2019年12月16日第十三届省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修正)第十四条:申请原种场、祖代场、父母代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州)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其他种畜禽场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州)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请种蛋孵化或者畜种改良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市(州)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材料 根据《甘肃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表
(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相关信息登记表
(三)申请报告。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组织机构和技术力量、群体规模和结构、生产技术指标、管理制度、动物防疫条件、污物处理与环境情况
(四)引种证明、系谱材料、育种与种畜禽生产记录、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种畜禽合格证复印件
(五)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复印件
4.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6.责任科室 市农业农村局畜牧渔政管理科
7.责任单位 市畜牧兽医总站
8.办理流程
(1)受理:由市政府政务服务大厅市农业农村局窗口负责(1个工作日)。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办理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初审。初审未通过的,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退回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原因;初审通过的,由窗口工作人员予以受理,转交局执法与质量监管科登记后并送办公室按程序处理,批转市畜牧兽医总站办理;
(2)复审审核:由局畜牧渔政管理科、市畜牧兽医总站负责(3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审查:由市畜牧兽医总站负责。根据《畜牧法》《甘肃省种畜禽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复审申请材料。复审不通过的,出具书面意见返回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反馈申请人;复审通过的,由市畜牧兽医总站组织技术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由市畜牧兽医总站负责。现场核查未通过的,出具书面反馈意见返回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反馈至申请人;现场核查通过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提交局畜牧渔政管理科审核。
行政科室审核:由局畜牧渔政管理科负责。审核不通过的,出具纸质整改意见书返回市畜牧兽医总站,由市畜牧兽医总站返回至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反馈申请人;审核通过的,局畜牧渔政管理科作出审核意见,汇报市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
(3)审批:市农业农村局审批(3个工作日)。由局分管领导提出审批意见,经局务会议研究或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局主要领导签批。
(4)制证:由市畜牧兽医总站负责(即办)。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审批决定,办理许可证件。
(5)公示:落实行政许可公示制度。责任单位和科室在行政许可作出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及时向执法与质量监管科报送行政许可信息,并在“信用甘肃”、“庆阳市农业信息网”进行公示。
(6)送达:由市政务服务大厅市农业农村局窗口负责(即办)。市畜牧兽医总站工作人员将许可证件送交局执法与质量监管科,由窗口工作人员电话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或者经申请人同意通过EMS邮寄到指定地址。
9.监督监管与责任追究
坚持依法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认真落实限时办结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加强行政许可事项审批事后监管。
(1)审查监督责任。按照“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市畜牧兽医总站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现场勘验的真实性和事项是否符合办理要求负责,加强办件工作人员管理,对工作不负责任、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畜牧渔政管理科承担行政许可事项审核责任,严格依法审核申请资料、现场勘验资料,加强对责任单位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办理过程的违法行为。
(2)审批监管责任。执法与质量监管科协调督促责任单位和科室落实行政审批事项的窗口受理、审查、审核、送达等各环节的责任,依法履行法制审核职责,确保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全过程合法合规。
(3)事后监管责任。按照“谁管理、谁监管”的原则,畜牧渔政管理科要履行农作物种畜禽行业监管职责,牵头协调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市畜牧兽医总站组织开展行政许可事项事后监管,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或依法予以注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变更或延续等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六)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1.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04年8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核发:(二)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市(州)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
2.申请条件 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设施。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
(二)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
(三)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四)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五)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六)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3.申请材料 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说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六)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七)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4.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5.承诺办结时限 12工作日
6.责任科室 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科
7.责任单位 市种子管理站
8.办理流程
(1)受理:由市政务服务大厅市农业农村局窗口负责(1个工作日)。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办理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初审。初审未通过的,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退回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原因;初审通过的,由窗口工作人员予以受理,转交局执法与质量监管科登记后并送办公室按程序处理,批转市种子管理站办理。
(2)复审审核:由局种植业管理科、市种子管理站负责(7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审查:由市种子管理站负责。根据《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复审申请材料。复审不通过,具纸质整改意见,返回窗口,由窗口负责反馈至申请人;复审通过的,由市种子管理站组织技术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由市种子管理站负责。现场核查未通过的,出具书面反馈意见返回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反馈至申请人;现场核查通过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经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提交局种植业管理科审核。
行政科室审核:由局种植业管理科负责。审核不通过的,出具纸质整改意见书返回市种子管理站,市种子管理站返回至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反馈申请人;审核通过的,局种植业管理科作出审核意见,汇报市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
(3)审批:市农业农村局审批(4个工作日)。由局分管领导提出审批意见,经局务会议研究或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局主要领导签批。
(4)制证:由市种子管理站负责(即办)。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审批决定,办理许可证件。
(5)公示:落实行政许可公示制度。责任单位和科室在行政许可作出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及时向执法与质量监管科报送行政许可信息,并在“信用甘肃”、“庆阳市农业信息网”进行公示。
(6)送达:由市政府政务服务大厅市农业农村局窗口负责(即办)。市种子站工作人员将许可证件送交局执法与质量监管科,由窗口工作人员电话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或者经申请人同意通过EMS邮寄到指定地址。
9.监督监管与责任追究
坚持依法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认真落实限时办结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加强行政许可事项审批事后监管。
(1)审查监督责任。按照“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市种子站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现场勘验的真实性和事项是否符合办理要求负责,加强办件工作人员管理,对工作不负责任、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种植业管理科承担行政许可事项审核责任,严格依法审核申请资料、现场勘验资料,加强对责任单位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办理过程的违法行为。
(2)审批监管责任。执法与质量监管科协调督促责任单位和科室落实行政审批事项的窗口受理、审查、审核、送达等各环节的责任,依法履行法制审核职责,确保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全过程合法合规。
(3)事后监管责任。按照“谁管理、谁监管”的原则,种植业管理科要履行农作物种子行业监管职责,牵头协调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市种子站组织开展行政许可事项事后监管,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或依法予以注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变更或延续等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三、其他事宜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兽医局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经县(区)农业农村局、环县畜牧兽医局初审、市农业农村局审查后,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兽医局审批。
2.市本级办理的农业行政许可事项,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申报材料不齐全、不准确的,可以在申请人做出承诺的前提下实行容缺办理。
3.市、县两级均可办理的农业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和应放尽放原则,一律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办理。
4.各县(区)要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5.本办法由庆阳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