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农业农村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靠实工作责任,严明工作纪律,切实推进“服务型效能型”机关创建,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市农业农村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含跟班学习、聘用人员)。科室主要负责人对本科室服务行为负管理责任,具体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二、追责类别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检查、限期整改;
(三)通报约谈;
(四)组织处理。
三、追责情形
1.在政务服务工作中,不公开审批条件、服务内容、办事依据、责任科室、工作时限等;
2.在执法过程中,不按规定出示执法证件,无证执法、持废证执法、一证多人执法的;
3.在工作期间,不履行岗位职责,不担当、不作为、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
4.在工作期间,未按照承诺时限办结(特殊情况不能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并及时向来办来访来信人反馈告知的情况除外),造成工作延误或失误,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
5.对上级部门及局领导督办、交办、批办事项不及时处理,且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的;
6.“干部作风评价二维码”被服务对象评价为“不满意”,经查明原因,不履行职责的;
7.其他对单位形象、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不文明行为。
四、责任追究
市农业农村局“两型”机关创建领导小组负责对机关全体工作人员日常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承办人有以上行为的,依据本制度追责。出现1次的,对承办人提出批评教育;出现2次的,责令承办人向局“两型”机关创建领导小组做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出现3次的,对责任领导和承办人给予通报约谈,取消承办科室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取消科室负责人及承办人员当年职务职级、职称晋升和评先选优资格;出现3次以上的,由局机关党委查明原因,形成意见,提请局党组对承办科室责任人、承办人作出组织处理(调整、免职);情节特别严重的,交由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