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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农业农村局 庆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庆阳市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来源:庆阳市农业农村局 庆阳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1-10 00:00:13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司法局:

为了加强乡村法治建设,按照《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甘农法发〔2022〕10号)要求,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庆阳市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实施方案(2021-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培育工作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培育工作目标任务,切实抓好培育工作落实落地。要在培育工作中积极探索实践,及时报送好经验好做法。各县(区)的培育工作方案请于1月30日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司法局备案。

联 系 人:

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与质量监管科  赵锐

联系电话:0934—8212668

电子邮箱:qynmjfgk@126.com

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李佳蔚

联系电话:8213012

电子邮箱:qysfpfk@163.com

附件:庆阳市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实施方案(2021-2025年)

 



庆阳市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实施方案

(2021-2025年)

 

为扎实做好庆阳市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促进带动全市农民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有效提升农民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能力,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十四五”时期全市农业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任务、全面实施“八五”普法规划和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要求,广泛开展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加强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促进农民群众法治素养明显提升,乡村法治环境明显改善,乡村治理能力明显增强,为全面推进我市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二、目标任务

全市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工作自2021年起组织实施,力争用5年时间,实现全市1261个行政村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全覆盖,到2022年底实现50%的行政村有学法用法示范户,到2025年实现每个行政村都有学法用法示范户。到2035年力争全市每个行政村的学法用法示范户和效果都符合当地法治工作要求。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目标导向。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要紧紧围绕上下贯通的农业农村普法工作机制,提升农民群众法治素养能力,有针对性地解决普法进村入户“最后一公里”问题,营造良好的乡村法治环境,为乡村振兴培养一批法律人才。

(二)坚持立足实际。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要注重结合庆阳实际,利用好现有法治宣传教育平台、人才培养项目资源和联系对接机制等开展示范户培训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对现有资源平台进行整合升级,打造便于农民群众使用的教育培训平台。

(三)坚持循序推进。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于“八五”普法期间全面实施。组织实施过程中,要尊重乡村发展规律和法治建设需求设计好本地实施方式,可以全面推开,也可以选择基础条件好的地方先行试点再逐步推开,以不低于目标要求为限。

(四)坚持探索创新。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是一项全新工作。各县区要坚持边实践边探索,注重创新推动工作的机制和方法,总结提炼有助于发挥示范作用的经验做法,增强工作带动力的实效性。

(五)坚持注重效果。要把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与促进农业农村法治新实践结合起来,与构建农业农村普法新格局结合起来,使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落地见效,真正发挥农民群众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

四、认定标准

(一)培育对象

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必须为具有当地户籍、长期生活在本行政村的农户,优先从有村组干部、村妇联干部、“法律明白人”、人民调解员、网格员、家庭农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业企业带头人、退役军人、返乡创业大学生青年、大学生村官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的农户中遴选产生。

(二)遴选程序

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村民自荐(村组指定)、组织遴选和审核备案后,确定为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拟培养对象。

1.村民自荐(村组指定)。凡符合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基本条件的农户,均可以自荐、他人推荐或村组推荐的方式成为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候选农户。

2.组织遴选。村委会对照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的基本条件,对候选农户进行审查合格后,确定其为拟培养对象。

3.资格审核。村委会将拟培养对象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乡(镇),由乡镇汇总后统一报送县级农业农村、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正式确定其为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养对象。

(三)基本条件

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家庭主要成员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熟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宪法、民法典等公共法律知识,以及乡村振兴促进法、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种子法等主要农业农村法律法规;能够自觉运用法治的方式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能够带动本村及周边农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帮助指导解决法律问题;积极协助并主动参与矛盾纠纷劝导、化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纠纷升级,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

(四)认定工作

对确定为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的培养对象由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乡镇组织参加法治培训,原则上要求参加高素质农民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或者参加农村“法律明白人”培训、其他法律培训。每年根据省、市统一安排,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从符合基本条件的培养对象中认定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登记造册,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颁发农业农村部统一规定的标志牌。对经认定的示范户名单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汇总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五)主要职责

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的主要职责是: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公共法律知识、农业农村法律法规以及“三农”政策,带动本村及周边农民群众提高法律意识、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积极协助并主动参与矛盾纠纷劝导、化解工作,防治矛盾激化、纠纷升级,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了解村情民意,反映农民法律需求,引导农村群众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帮助指导解决法律问题;积极参与高素质农民培训,相关法律业务培训,组织、参与法治讲堂、田间课堂和网络法治培训。

(六)撤销情形

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示范户的称号:示范户家庭成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违反公序良俗;违反村规民约;煽动、教唆他人违法犯罪;有涉黑涉恶行为的;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

对应当撤销示范户称号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上审批后及时予以撤销并收回标志牌。

五、主要工作

(一)制定示范户培育工作实施方案。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属地实际制定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具体方案,明确工作责任、目标任务、机制方法和推进举措,绘制时间表、路线图,并及时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司法局备案。

(二)组织开展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认定工作。从2022年开始,每年组织一次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认定工作。认定工作由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对照示范户基本条件,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组织好辖区内示范户的遴选、认定工作。在认定的时候要充分考虑“法律明白人”的前期培育成果。要按时将认定的示范户名单报市农业农村局和市司法局备案。

(三)开展有针对性的学法用法培训工作。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对照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基本条件,将农民学法用法内容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育课程,运用法治讲堂、田间课堂等多种形式,重点围绕以农村土地纠纷、婚恋矛盾、家庭矛盾、欠债纠纷等一些引发重大命案发生原因解析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培训。要充分利用全国智慧普法平台、全国农业科教云平台和甘肃丝路法雨公众号、甘肃省“法律明白人”网校、腾讯会议以及省、市各类在线学法用法平台,开展在线学法用法学习培训,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服务。各县(区)每年至少要组织开展一次面向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的法治培训,原则上保障示范户每年至少2次以上,累计12个课时以上的培训学习。

(四)开展执法机构与示范户“结对子”活动。市、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将农村学法用法示范培育工作作为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具体举措。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采取包区包片等方式,深入农村与学法用法示范户“结对子”,开展以案释法、以案说法,加强以重大命案防控、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等为题材,为示范户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育指导和跟踪服务。

(五)建设符合农民需求的农村法治教育基地。各县(区)要充分利用农村文化礼堂、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站、所)、党群服务中心、家美积分超市等基层综合性服务中心和学校等具备法治普及功能的场所机构,依托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村法治教育基地,打造农民学法用法平台,更好地服务农民学法用法。

(六)加强对示范户的跟踪调研和监测评估。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履行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辖区内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档案台账,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支持、组织示范户参加法治培训,开展各种法治宣传和法治实践活动。要加强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的调研和监测,及时掌握示范户学法用法和示范带动情况。注重挖掘和宣传示范户学法用法典型案例,组织讲好农村学法用法故事,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和市司法局上报。要善于总结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经验,探索推广一批可复制、可操作、可推广的培育模式,巩固拓展示范户培育工作,推动构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长效机制。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司法部门将适时进行阶段性总结评估。

六、任务分工

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实行省级抓总、市级负责、县级落实的责任制和分级负责、部门协同的推进机制,逐级压实责任,切实把示范户培育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工作取得成效。

(一)市农业农村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实施方案,统筹协调推进全市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各县(区)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抓好组织动员、机制建构、目标确定、监督检查、典型宣传、情况汇总等工作,定期通报工作推进和开展情况;负责市级农村学法用法师资力量的遴选工作,通过视频会议等形式每年举办1-2次面向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的法治培训。

(二)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县(区)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实施方案,承担示范户培育工作主体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农业农村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及各乡镇参与的示范户培育工作机制,抓好组织落实、进度安排、资源调配、任务落实等工作;负责本县(区)示范户的遴选、认定、授牌和日常管理等工作;负责县(区)农村学法用法师资力量的遴选工作,通过集中培训、法治讲座等形式每年举办2次以上面向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的法治培训,充分调动乡(镇)司法所资源优势,组织开展乡(镇)示范户进行定期集中授课和培训;负责协助省、市组织开展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训;负责本辖区内示范户培育工作的典型案例宣传和培育信息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培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尽快适应农业农村法治宣传教育的新形势新定位,将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作为法治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提升普法针对性实效性的重要抓手,多措并举推动。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将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工作纳入本地农业农村“十四五”规划、“八五”普法规划和乡村建设示范行动,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分工责任,统筹部署安排,全力推动落实。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在制定实施方案时要将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训工程,及时同财政部门进行沟通衔接,全力落实培育工作经费。

(三)构建协同机制。建立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司法行政部门参与、市县上下联动、多方协同的工作机制。要将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工作与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法律明白人”培养、法治乡村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组织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普法志愿者对示范户开展服务对接,合力推进培育工作。

(四)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将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纳入本地“八五”普法规划实施的考核范围,纳入乡村建设示范行动考核内容,积极探索提高示范户学法用法积极性的激励机制,将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先进典型列入各级普法先进表彰中,引导示范户主动参与乡村治理和乡村建设,在乡村振兴各项事业中发挥重要作用。 

(关于印发全市培育农民学法用法示范方案的通知(庆农发〔2022〕7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