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及规范用标
一个农产品贴上了地理标志,就特定的与地理和人文因素联系起来,具备与众不同的品质和声誉。为了确保农产品地理标志正确、规范使用,维护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员的合法权益,让地理标志农产品能够更好地发挥品牌优势。今天,我就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及规范用标,从五个方面进行讲解。
一、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定义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如:庆阳苹果、兰州百合、定西马铃薯等。
二、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登记
1、农产品登记条件:一是称谓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二是产品有独特的品质特性或者特定的生产方式;三是产品品质和特色主要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一般具有20年以上的生产历史);四是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五是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2、申请主体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条件择优确定具有公共管理服务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事业单位等组织。一是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二是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三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所以,农产品地理标志属于公权,企业和个人不能作为申请主体。
3、登记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市/县工作机构进行受理和基本审查,随后提交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初审(45个工作日),同时进行现场检查和产品检测,再提交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进行复审(20个工作日),最后提交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地理标志专家委员会评审,由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代表农业农村部进行公示(为期10天),农业农村部予以登记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
三、我市地理标志农产品的使用现状
庆阳市目前已申请登记13个地理标志农产品,其中:种植产品8个,分别为庆阳苹果、庆阳黄花菜、庆阳小米、庆阳香瓜、庆阳白瓜子、庆阳荞麦、板桥白黄瓜、正宁大葱;畜产品4个,分别为庆阳黑山羊、庆阳驴、环县滩羊、早胜牛。
(一)用标情况。庆阳苹果授权用标企业12家,庆阳黄花菜授权企业2家,庆阳小米授权企业2家,庆阳白瓜子授权企业1家,庆阳黑山羊授权企业1家,环县滩羊用标企业4家。总体来说,我市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使用率低下,企业的用标热情度不高,地标农产品的经济效益发挥不够突出。
(二)现状分析。一是由于消费者对地理标志产品认知度低,难以辨别其与一般产品的品质差异、不了解地理标志产品与一般农产品、绿色农产品的区别。二是产品的种养规模小、也不注重产品的包装,成为制约地标农产品品牌推介的重要因素;三是对于产品宣传和证后监管还不够常态化。
(三)应对措施。为擦亮地理标志农产品这块“金字招牌”,推进产业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发展,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积极组织带证产品在全国多地进行宣传推介,竭力进行产业保护和项目扶持。2021年省级地理标志保护工程中,“环县滩羊”“早胜牛”保护工程分别在环县、正宁实施。2022年“庆阳苹果”地理标志保护项目在西峰区实施。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也加大带证产品的监测力度,把“三品一标”产品列为每季度例行监测的必抽产品,做到应抽尽抽。同时,每年坚持开展“庆阳香瓜”、“庆阳苹果”专项监测1次,免费为用标企业出具检测报告,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助力培育地方品牌。
四、地理标志的申请使用程序
地理标志农产品在使用前,与持证单位签订授权使用协议书,约定标志的适用范围、使用方式、双方权责、违约处置、使用期限及其他。
(一)适用范围 只能在自身生产的产品或者产品包装物上使用、可以使用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活动。
(二)使用方式 农产品地理标志用标方式有印刷、加贴两种方式。印刷式由用标人自行印制,费用自理。加贴式由用标人向持证方提出征订申请,由持证方负责统一向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征订,费用由用标人承担。印刷及加贴数量不得超过持证方核定的数量,并建立印刷、使用台账,供持证方和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检查。
(三)持证单位权责 有权定期对用标人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情况以及产品生产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动态管理;负责建立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和管理指南;向用标人提供标志使用及产品生产方面的技术咨询服务。
(四)用标人权责 如实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进行归档;自觉接受持证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情况以及产品生产情况的跟踪检查;严格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组织生产和经营,保证标志产品的品质和信誉;正确规范使用地理标志公共标识和产品专用名称。
(五)违约处置 当用标人出现以下情况:1.擅自扩大使用范围;2.买卖、转让加贴标志的;3.使用与登记农产品地理标志相似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造成消费误导的;4.有证据证明生产经营的农产品品质下降或者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5.未按照规定要求建立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记录,拒绝接受持证单位以及各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监督检查。持证单位针对以上情况,有权进行追究,视情节轻重,提出暂停使用、终止协议等相关处置意见。并及时报送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使用期限 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要求,进行授权。期满前一月提出续签,终止用标时提供相关说明。
五、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监管
为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品质、信誉的持续良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证后监管,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社会监督。
